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9016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吴宏伟口腔诊所排放废弃的污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吴宏伟口腔诊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宏伟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6日,被处罚人正常对外执业。被处罚人未对执业活动产生的污水进行消毒处理直接外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认定为被处罚人排放废弃的污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壹拾壹月壹拾贰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2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