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220号 叶盛英(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浙丽丽招待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2220号 |
案件名称: | 叶盛英(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浙丽丽招待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叶盛英(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浙丽丽招待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对外经营招待所,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6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徐某某从事前台服务工作,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王某某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均直接为顾客服务。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壹拾贰月壹拾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