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9020号 上海彭杰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9020号
案件名称:上海彭杰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彭杰口腔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彭红松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将消毒后包装破损的口腔器械包,待用于接诊患者,不符合《消毒技术规范》3.1.1.7中灭菌后检查包装完整性,若有破损不可作为无菌包使用;三角牙挺为高度危险口腔器械,被处罚人将高度危险口腔器械封包灭菌时未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16)第5.7.10 中“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的规定。认定被处罚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壹拾贰月贰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3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