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96002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博众口腔门诊部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博众口腔门诊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于文娟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3月6日安排俞某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未按照规定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俞某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认定为被处罚人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玖年伍月壹拾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4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