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220193010号 王明政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220193010号
案件名称:王明政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王明政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于2016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编号:201641242411527198712074536,于2017年5月29日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编号:242411527000032,执业范围: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机构名称:淮滨县赵集镇卫生院。被处罚人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于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擅自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以出诊方式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人曾于2013年8月13日因非医师行医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没收药品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玖年柒月壹拾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