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245506号 上海谨瑜医疗美容门诊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245506号
案件名称:上海谨瑜医疗美容门诊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谨瑜医疗美容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郁桂倩
主要违法事实:新建一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