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9002号 上海复美菊园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9002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复美菊园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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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复美菊园大药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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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卢钢锋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5月25日对被处罚人监督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营业中,对被处罚人货架上待售的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滴灵”牌抑菌液30ml/瓶×15瓶(15071614)监督抽检,送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2016年8月30日,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本机关于2016年9月20日收到的沪预研监消(2016)检字第0160-1号检验报告显示,“一滴灵”牌抑菌液有效成分含量测定(醋酸氯已定)检验结果未检出。本机关于2016年9月28日对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检验结果告知书,该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复检申请,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其于2016年10月28日出具,本机关于2016年12月20日收到的沪预研监消(2016)检字第0283号检验报告显示,“一滴灵”牌抑菌液有效成分含量测定(醋酸氯已定)检验结果仍未检出,检验结果不符合Q/320500 QLK 11-2016标准规定,认定为被处罚人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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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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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贰月贰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2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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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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