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106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翔云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翔云大酒店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姚汉林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2016年度对外经营旅店。未按照规定对旅店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2016年度卫生检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捌月叁拾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6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