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112号 上海希文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2112号
案件名称:上海希文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希文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琳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经营游泳馆,未配备用于池水浑浊度的检测设备,2017年6月9日未按照规定在每日游泳池开放期间对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pH值、室温、水温、浑浊度开展自测; 2017年5月游泳池正常开放期间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玖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