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133号 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2133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旭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7月17日12时47分至2017年7月17日12时49分期间有1人在被处罚人的医技楼3楼手术等候区内吸烟,被处罚人未对其进行劝阻,认定被处罚人未履行禁烟义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玖月贰拾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2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