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6010号 上海博众口腔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6010号
案件名称:上海博众口腔门诊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博众口腔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于文娟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被处罚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庞某某开展了放射诊疗工作,认定为被处罚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给庞某某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认定为被处罚人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