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7001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市嘉定区启良中学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市嘉定区启良中学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陆正芳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5月22日对被处罚人监督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开课中,现场对被处罚人东教学楼3楼、2楼、1楼供学生饮用的直饮水设备出水口水样进行采样监测,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其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本机关于2017年9月8日收到的沪预研监水(2017)检字第0130号检验报告显示:东教学楼3楼的直饮水设备出水水样中的菌落总数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部,2001)的规定,认定为被处罚人未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