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5015号 上海吴根元口腔诊所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5015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吴根元口腔诊所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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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吴根元口腔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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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根元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9月21日,被处罚人正常对外执业。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将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分别放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认定为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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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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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壹拾壹月叁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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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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