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8012号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8012号
案件名称: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廖传强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2017年第二季度未对管理的位于徐行镇顺宁路501弄水岸雅苑小区的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履行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的义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壹拾贰月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