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220170024号 傅夏春(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依姿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220170024号
案件名称:傅夏春(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依姿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傅夏春(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依姿美容院)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17年7月发布“激光脱毛、激光祛斑”内容的医疗广告。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壹拾贰月贰拾柒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