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9007号 |
| 案件名称: | 辛佳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济世堂李占标医疗器械经营部)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消毒产品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辛佳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济世堂李占标医疗器械经营部)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2017年7月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经营济世堂李占标牌皮肤抑菌膏,该产品未取得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认定为被处罚人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消毒产品。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陆月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