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220183011号 |
案件名称: | 洪裕福非医师行医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洪裕福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分别于2017年10月、2017年11月在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城中街48号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方氏美甲屋的二楼为顾客王某、“大春子”开展诊疗活动,并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于2017年12月在白丽路红棉路路口其驾驶的机动车内为顾客“邵某某”开展诊疗活动,并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3次诊治共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柒佰元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陆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