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220183012号 |
案件名称: | 杨兰兰非医师行医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杨兰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4日期间,擅自在嘉定区江桥镇高潮村122号105室开展医疗诊疗活动。2009年11月30日和2011年12月21日,被处罚人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陆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