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2073号 |
案件名称: | 李军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李军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兴荣路1111号的上海立山商业设备有限公司门卫间为禁止吸烟场所,被处罚人于2018年4月19日在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兴荣路1111号的上海立山商业设备有限公司门卫间内吸烟且不听劝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陆月壹拾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3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