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500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嘉亭口腔门诊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嘉亭口腔门诊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熊志勇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未将使用后的镊子、探针等损伤性医疗废物放置于专用的利器盒内。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陆月壹拾伍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