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5007号 上海嘉亭口腔门诊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5007号
案件名称:上海嘉亭口腔门诊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嘉亭口腔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熊志勇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将使用后的镊子、探针等损伤性医疗废物放置于专用的利器盒内。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陆月壹拾伍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