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5008号 上海孙国营口腔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5008号
案件名称:上海孙国营口腔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孙国营口腔诊所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国营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5月28日被处罚人将使用后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安瓿放置于生活垃圾桶内,认定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捌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6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