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133号 上海浣溪沙温泉沐浴休闲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2133号
案件名称:上海浣溪沙温泉沐浴休闲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浣溪沙温泉沐浴休闲中心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植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6月8日被处罚人对外经营公共浴室,被处罚人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8日分别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师某某、高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被处罚人擅自拆除消毒间和公共用品存放间,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拖鞋进行清洗、消毒,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用公共浴巾和毛巾等棉织品进行保洁,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017年被处罚人正常对外经营公共浴室,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捌月壹拾柒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