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2134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州桥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州桥宾馆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唐兵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6月8日被处罚人对外经营旅店。被处罚人未确保清洗、消毒设施正常运行,擅自停止使用清洗、消毒设施,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用公共茶杯、拖鞋进行清洗、消毒,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捌月壹拾柒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2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