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153号 蓝米(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2153号
案件名称:蓝米(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蓝米(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储诚峰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未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未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认定为未履行禁烟义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玖月壹拾伍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2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