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5015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依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依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郭帅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未按照池水水质状况及时补充新水导致游泳池池水尿素检测值超过国家标准,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玖月贰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4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